2020年9月25日,哥倫比亞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第69669號決議,相關內容如下:
1. 禁止分案申請再提分案申請
2. 關于審查意見的答復
如果按照專利局的要求在提交答復稿時對申請進行了修改,則無需繳納新的審查費用。如果修改是針對說明書、權利要求、附圖和序列表的,則需要支付費用;
?。╝) 盡管有上述規(guī)定,當提交的答復意見和修改需要進行新的搜索,或者引用了申請文件中未曾出現(xiàn)的新內容,則專利局可以要求申請人支付可專利性審查費用;
(b) 提交答復審查意見的同時,申請人可以要求專利局進行再一次審查,無論申請人是否已對申請文件進行了修改;可專利性審查最多可以請求兩次,并且必須支付對應的費用。
因此,申請人最多可以請求進行兩次可專利性審查,并進行答復。如果申請人沒有請求進行第二次審查,則由審查員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審查并支付相應的費用。對于已經提交了答復審查意見的案件,且這些案件的修改涉及到說明書、權利要求、附圖和序列表的,則審查員會下發(fā)OA,通知申請人繳納主動修改的費用和啟動再次審查的審查費用(如有)。
3.可請求PPH加速
在第一次審查通知書下發(fā)前可請求PPH進行加速,提交文件如下(必須為西班牙語):
(a)影響申請可專利性的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副本
?。╞)可授予權項的副本
?。╟)審查員引用的非專利文件的副本
(d)西班牙文的權項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