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韓國專利法對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相關的規(guī)定進行了修訂。根據(jù)韓國專利法修訂前的規(guī)定,對于超出專利權人生產能力的侵權產品數(shù)量不能要求任何損害賠償。本次專利法修訂以后,專利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針對超出其生產能力而銷售的那部分侵權產品進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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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專利權人生產能力乘以單位產品的利潤;
修訂后:專利權人生產能力乘以單位產品利潤 + 超出專利權人生產能力的數(shù)量乘以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該修訂法案計劃于2020年12月生效實施。該修訂法案實施以后,韓國專利權的保護將繼2019年7月9日實施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后得到進一步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