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柳欣
摘要:在撰寫從屬權利要求的過程中,由于從屬權利要求是對所引用權利要求的補充或限定,是在引用基礎上增加特征,所以撰寫從屬權利要求時要應該注意從屬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技術方案是否有引用基礎。同時,由于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落在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所以在確定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時也應該注意保護范圍是否全面、合理。本文將通過一些案例討論在撰寫從屬權利要求過程中涉及到的引用問題。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所以其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征,可以是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具體的,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限定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在撰寫從屬權利要求的過程中,由于從屬權利要求是對所引用權利要求的補充或限定,是在引用基礎上增加特征,所以撰寫從屬權利要求時要應該注意從屬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技術方案是否有引用基礎。同時,由于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落在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所以在確定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時也應該注意保護范圍是否全面、合理。本文將通過一些案例討論在撰寫從屬權利要求過程中涉及到的引用問題。
案例一、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數據處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步驟A:獲取數據;
步驟B:對所述數據進行處理。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A包括:
步驟A1:獲取第一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一數據;所述第一時間區(qū)間為以第一時刻為起始時刻,以第二時刻為終止時刻的時間區(qū)間;
步驟A2:獲取第二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二數據;所述第二時間區(qū)間為以第三時刻為起始時刻,以第四時刻為終止時刻的時間區(qū)間。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A包括:
步驟A3:獲取所述第一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三數據;
步驟A4:獲取所述第二時間區(qū)間內的第四數據?!?
在該案例中,權利要求1為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3為從屬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3所實際想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為,步驟A獲取數據有兩種不同的實現方式,在第一種方式中,可以通過步驟A1獲取第一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一數據以及步驟A2獲取第二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二數據來實現;在第二種方式中,可以通過步驟A3獲取第一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三數據以及步驟A4獲取第二時間區(qū)間內的第四數據來實現。在兩種實現中,所涉及的第一時間區(qū)間以及第二時間區(qū)間是相同的。
那么在撰寫從屬權利要求時,權利要求2將“步驟A”限定為“步驟A1+步驟A2”,權利要求3將“步驟A”限定為“步驟A3+步驟A4”,又由于權利要求3與權利要求2同樣都涉及“第一時間區(qū)間以及第二時間區(qū)間”,為了使權利要求3中的“第一時間區(qū)間以及第二時間區(qū)間”有引用基礎,因此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通過這種方式所撰寫的權利要求3是否存在問題呢?
筆者認為,在第一方面,在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時,實際的引用基礎為“步驟A”,而不是“第一時間區(qū)間”以及“第二時間區(qū)間”,而在權利要求2中“步驟A”已經被下位限定為“步驟A1+步驟A2”,那么,在權利要求2中并不包括“步驟A獲取數據”這一引用基礎了,因此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并限定“步驟A包括步驟A3以及步驟A4”是存在缺乏引用基礎的問題。
在第二方面,在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時,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落入到了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之內,而喪失了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使權利要求3本應與權利要求2并列的保護范圍,縮小為了小于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同時,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1這種樹形的引用層次,不利于在后續(xù)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由于權利要求2和權利要求3是并列限定“步驟A”的技術方案,因此均可以引用權利要求1,在權利要求3中涉及到“第一時間區(qū)間以及第二時間區(qū)間”,只需重新定義就可以了。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權利要求3可以修改為以下方式: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A包括:
步驟A3:獲取第一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三數據;所述第一時間區(qū)間為以第一時刻為起始時刻,以第二時刻為終止時刻的時間區(qū)間;
步驟A4:獲取第二時間區(qū)間內的第四數據,所述第二時間區(qū)間為以第三時刻為起始時刻,以第四時刻為終止時刻的時間區(qū)間。”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1限定了“步驟A”的另一種實現方式,不再存在缺乏引用基礎的問題,同時權利要求2、權利要求3分別保護了兩種并列的技術方案,使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更為合理。
案例二、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數據處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步驟A:獲取數據;
步驟B:對所述數據進行處理。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A包括:
步驟A1:獲取第一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一數據;
步驟A2:獲取第二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二數據。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A包括:
步驟A3:通過第一方式獲取第一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一數據;
步驟A4:通過第二方式獲取第二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二數據?!?
在該案例中,權利要求1為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3為從屬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將“步驟A”限定為“步驟A1+步驟A2”,權利要求3將“步驟A”限定為“步驟A3+步驟A4”,而“步驟A3+步驟A4”是“步驟A1+步驟A2”的進一步下位的限定。那么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限定“步驟A”包括“步驟A3+步驟A4”,是否存在問題呢?
筆者認為,類似的,在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時,實際的引用基礎為“步驟A”,而在權利要求2中“步驟A”已經被下位限定為“步驟A1+步驟A2”,那么,在權利要求2中并不包括“步驟A獲取數據”這一引用基礎了,因此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并限定“步驟A包括步驟A3以及步驟A4”是存在缺乏引用基礎的問題。
由于實際上步驟A3是步驟A1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步驟A4是步驟A2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從保護范圍來看,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是小于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的,但是在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時,引用基礎不應該為“步驟A”,而應該為“步驟A1”以及“步驟A2”。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權利要求3可以修改為以下方式: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步驟A1包括:通過第一方式獲取第一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一數據;
所述步驟A2包括:通過第二方式獲取第二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二數據。”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3分別以權利要求2中的“步驟A1”以及“步驟A2”為引用基礎,不再存在缺乏引用基礎的問題。
案例三、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數據處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步驟A:獲取數據;
步驟B:對所述數據進行處理。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A包括:
步驟A1:獲取第一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一數據;所述第一時間區(qū)間為以第一時刻為起始時刻,以第二時刻為終止時刻的時間區(qū)間;
步驟A2:獲取第二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二數據;所述第二時間區(qū)間為以第三時刻為起始時刻,以第四時刻為終止時刻的時間區(qū)間。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驟A還包括:
步驟A3:獲取第三時間區(qū)間內的第三數據;所述第三時間區(qū)間為以第五時刻為起始時刻,以第六時刻為終止時刻的時間區(qū)間。”
在該案例中,權利要求1為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3為從屬權利要求。權利要求2將“步驟A”限定為“步驟A1+步驟A2”,權利要求3在權利要求2的基礎上,在“步驟A”中還增加了“步驟A3”,那么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限定“步驟A”還包括“步驟A3”,是否存在問題呢?
筆者認為,本案例不同于上述案例,在權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術特征不是一個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而是一個增加的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3中“步驟A”還包括“步驟A3”,是可以在權利要求2限定“步驟A”包括“步驟A1+步驟A2”的基礎上所增加的技術特征,不存在缺乏引用基礎的問題。且權利要求3保護到了“步驟A”包括“步驟A1+步驟A2+步驟A3”的保護范圍。
綜上所述,在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過程中,應仔細分析各個從屬權利要求與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之間的關系,更為合理地確定保護范圍,同時避免出現缺乏引用基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