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guī)有望細化信息轉載保護
2006-03-26 國家版權局不久前宣布,今年將針對網絡轉載不付費的問題頒布《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加入國際互聯網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做準備。
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中,對雜志、報紙等傳統(tǒng)媒體的轉載方式做出明確規(guī)定:報刊上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的聲明,報刊可不經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同時要支付報酬,國家版權局根據法律規(guī)定專門制定了報刊轉載付酬的標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訂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對網絡上的著作權進行了進一步解釋。報刊、互聯網上發(fā)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沒有做出“不得使用”聲明的,互聯網可以不經過許可使用,同樣要支付報酬。當然,這種轉載也是有一定的范圍限制,否則仍然構成侵權。
目前我國關于互聯網轉載的法律條文實際上已經比較全面,甚至可以說完全能與國際接軌了。但侵權者仍然有恃無恐,被侵犯者怨聲載道,關鍵是因為公眾的守法意識較差,同時執(zhí)法不嚴?;ヂ摼W發(fā)展到今天,個人在網上復制和制作內容的行為極其普遍。
正在醞釀之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專家認為其中會重點對“合理使用”和“法律許可”做出更明確的表述和界定,說明在哪些情況下法律許可,哪些情況屬于違法侵權行為,以及在網絡中某些行為的合理化。主要的意義是將過去的司法解釋提升到法律的級別。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是權利的平衡。如果公眾付出的代價太大,導致知識信息難以傳播,那么就有悖于知識創(chuàng)造的初衷;如果創(chuàng)造者從中一無所獲,又會傷害到創(chuàng)造的動力。因此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法規(guī),就是要在權利人和公共利益之間找到平衡。
消息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