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所代理淮??毓杉瘓F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海公司”)針對淮安市海潤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潤公司”)注冊的第4699087號“淮海”商標提起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糾紛,在最高法院獲得再審勝訴判決。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訴爭商標指定的第4類潤滑油、發(fā)動機油與淮海公司的二件引證商標指定的第12類三輪車、摩托車等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因此不違反原商標法28條。最高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潤滑油、發(fā)動機油是三輪車、摩托車的備品配件,經(jīng)常在摩配市場或汽車修理廠銷售,兩者具有一定聯(lián)系,認定為類似商品,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原商評委作出的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得以維持。
基本案情
淮海公司是中國知名的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自其前身徐州市兩山口車輛廠于1976年開始經(jīng)營以來,“淮?!奔幢蛔鳛槠滠囕v產(chǎn)品的品牌。經(jīng)過40余年發(fā)展,淮海公司所生產(chǎn)的助力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機動三輪車、摩托車已成為行業(yè)知名產(chǎn)品。
海潤公司于2005年6月6日在第4類的“工業(yè)用油;發(fā)動機油;乳化油;白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商品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并于2008年11月14日獲準注冊。
淮海公司引證其在先注冊在第12類“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摩托車”商品上的第4489518號“淮海HUAIHAI及圖”商標與第12類“三輪車”商品上的第313958號“淮海HUAIHAI江蘇徐州及圖”商標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
經(jīng)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海潤公司不服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裁定。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雖然訴爭商標由文字“淮海”構成,完整包含于二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工業(yè)用油;潤滑油”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方面差別較大,不構成類似商品。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裁定,維持訴爭商標有效?;春9鞠虮本┦懈呒壢嗣穹ㄔ禾崞鹕显V,此后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淮海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委托集佳律所代理其參加再審訴訟。集佳律師從商品類似程度、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訴爭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惡意等方面入手,論證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相關證據(jù)和論述最終被最高法院采納。
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經(jīng)再審審理,認為判斷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考慮商標標識近似程度、商品類似程度、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訴爭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等因素。
關于商標標識的近似程度,訴爭商標的“淮?!蔽淖质且C商標一、二的顯著識別部分和呼叫,近似程度高。
關于商品的類似程度,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潤滑油;發(fā)動機油”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在配合使用、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關聯(lián)性。
關于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從淮海公司長期的經(jīng)營狀況及產(chǎn)品銷售情況,足以說明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
關于訴爭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海潤公司與淮海公司距離較近,應當知道淮海公司的引證商標。同時海潤公司將淮海公司在先商標中的圖形申請注冊商標,進一步證明海潤公司攀附淮海公司商業(yè)的主觀意圖。
因此,最高法院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
再審判決中還特別提到,判斷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原則上不需要考慮在后申請的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及其知名度,特別是海潤公司具有進一步攀附淮海控股公司商譽的情況下,更不能保證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有效區(qū)分。因此,對于海潤公司應當維護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的主張,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該案再審判決明確了判斷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及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時,除了一般應考慮的商標標識的近似程度、商品類似程度以外,還應當考慮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訴爭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等因素。其中關于商品類似程度,即便相關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不同類別的商品,如具有搭配使用的關系,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關聯(lián),也應當認為屬于類似商品。
同時,該案再審判決關于穩(wěn)定市場秩序抗辯的相關評述,對于類似案件具有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