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高楊
局部外觀設計,是指對產(chǎn)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創(chuàng)新設計,不是指對組成該產(chǎn)品的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而可以理解為是產(chǎn)品不可分割的部分。例如手機顯示屏、帽子的帽檐、水杯的把手等。
在國際上,一些專利制度相對先起步的國家已較早地建立了局部外觀設計制度,比如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而我國直到今年專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后才有了局部外觀制度。在這之前,一種情況是,有些申請人在國外提出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后,希望要求該國外申請的優(yōu)先權而在我國提交局部外觀申請,但是在未設立局部外觀制度之前,這種情況既不能在我國申請局部外觀設計也不能要求優(yōu)先權;另一種情況是,有些申請人在國內(nèi)提出外觀設計申請后,想要以此為優(yōu)先權去國外提出局部外觀設計申請,但是由于國內(nèi)并不是局部外觀設計,在很多國家會要求不到優(yōu)先權。以上情況對申請人尋求外觀設計保護造成了一定的阻礙。
我國在2021年6月1日實施的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明確增加了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局部外觀設計將成為外觀設計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既是與國際接軌,也是為了充分保護設計人作出的設計貢獻,防止他人未經(jīng)授權而把設計人做出的具有獨特設計特點的設計進行復制或簡單改變以規(guī)避侵權責任。
雖然我國專利法已經(jīng)允許局部外觀設計,但是對于局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研究,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實務經(jīng)驗也比較欠缺。本文將對各已實行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多年的主流國家的申請的要求作簡要介紹,以期對各國局部外觀申請增加一些了解。
一、美國局部外觀設計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國家,早在1976年就開始了。在《美國專利審查指南》 (MPEP)中對于外觀設計的定義是:In a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is claimed is the design embodied in or applied to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or portion thereof) and not the article itself. 即,外觀設計是指包含于或應用于工業(yè)產(chǎn)品(或其部分)的外觀設計,而不是產(chǎn)品本身。
美國外觀設計以線條圖為主,一是因為線條圖保護范圍更大,二是因為美國規(guī)定用線條圖無法表示的才允許用渲染圖表示。而在《美國外觀專利申請指南》(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Guide)中也只有線條圖的示例。
在線條圖中局部外觀設計以實線和虛線表示,比如下方圖1所示的摩托車,其保護范圍由實線決定,虛線表示不保護的部分。虛線的線寬需小于實線的線寬。
圖1
在檢索到的渲染圖案例中,我們看到渲染圖的不保護部分可以用兩種表示,一種是淡化或者模糊處理,比如圖2所示的汽車,淺色部分表示不保護的部分;另一種是仍用虛線表示,比如圖3所示的摩托車,虛線表示不保護的部分。
圖2 圖3
而如果一件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僅在于表面圖案,那么其必須以產(chǎn)品為載體,這也相當于一種局部外觀設計了。這種情況下也是用虛線來表示產(chǎn)品的輪廓,下方圖4是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Guide中的示例,所保護的是珠寶盒上的表面圖案。
圖4
對于美國局部外觀設計,除了在附圖中進行上述處理以區(qū)分不保護的部分,在說明書中也需要進行disclaimer描述,如“The portions of the drawings shown in broken lines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以說明虛線不屬于保護范圍。在已頒發(fā)的外觀設計專利說明書中,不允許針對在圖中以實線顯示的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的任何部分作disclaimer。然而,disclaimer可以包含在最初提交的申請中,這可以為未來的修改提供基礎。
上述的虛線和模糊處理可以說是各國通用的表達局部外觀保護的方式,而除了這兩種外,各國還有自己的其它表達方式,這一點在后文會有介紹。
另外,對于局部外觀的名稱,美國規(guī)定是可以對應整個產(chǎn)品,也可以對應所要保護產(chǎn)品局部。但是,標題不得窄于實線表示的范圍。比如,要保護一個臺燈的燈座,那標題可以是“臺燈”,也可以是“臺燈的燈座”。
二、歐盟局部外觀設計
1998年10月通過的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關于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指令及2001年12月通過的歐盟理事會共同體外觀設計條例均將外觀設計定義由線條、輪廓、色彩、形狀、質(zhì)地、和/或產(chǎn)品本身的材料和/或產(chǎn)品的裝飾等的特點而形成,涵蓋了產(chǎn)品的局部外觀設計。
根據(jù)歐洲商標和外觀設計網(wǎng)絡(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Network)公布的Convergence on graphic representations of designs,關于局部外觀,即當設計的圖形或照片表示包含不尋求保護的產(chǎn)品部分時,可以使用disclaimer來明確區(qū)分被保護的和不被保護的特征。而在使用disclaimer時,首推用虛線表示不保護的特征。只有當由于技術原因不能使用虛線時(例如,當它們用于表示衣服上的拼接或圖案時;或使用照片時),才可以使用其他disclaimer,比如顏色陰影colour shading、邊界boundaries 或者模糊處理blurring。以上幾種表示方法在Convergence on graphic representations of designs中示例如下:
圖5是以虛線broken lines表示不保護部分
圖5
有一個特殊的情況是,當虛線是設計的一個特征(比如,衣服上的針腳)并且設計有另外一部分需要disclaim的時候,通常會用除虛線以外的disclaimer以免混淆。
圖6是以顏色陰影colour shading表示不保護部分,此時,尋求保護的特征必須清楚地顯示出來,以便它們可以清晰地被感知,而不保護的特征必須以不同的色調(diào)和以模糊或難以察覺的方式表示。
圖6
圖7是以邊界boundaries表示不保護部分,此時,應在邊界內(nèi)清楚地指示/表示尋求保護的特征,而邊界外的所有特征均被視為放棄而不受保護。為了避免有可能出現(xiàn)在邊界內(nèi)包含的不僅僅是設計的情況帶來的風險,必須在圖紙/照片中謹慎使用邊界。
圖7
圖8是以模糊處理blurring表示不保護部分,這種disclaimer通過模糊處理將不保護的特征排除出保護范圍,并且只有當尋求保護的特征與模糊的特征明顯區(qū)分時才可以被接受。
圖8
對于局部外觀的名稱,歐盟的要求與美國相似,可以寫明局部外觀設計所應用的整體產(chǎn)品,也可以對應所要保護產(chǎn)品局部。
三、日本局部外觀設計
日本是在1998年修改外觀設計法時新增了“部分意匠”的內(nèi)容,即局部外觀保護。日本《意匠法》第一章第2條規(guī)定:外觀設計是指產(chǎn)品(以及產(chǎn)品的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色彩或者其結合。因此,產(chǎn)品的某一局部或明確區(qū)域的外觀設計,在日本能夠獲得外觀設計保護。根據(jù)日本特許廳的規(guī)定,一個產(chǎn)品的兩個或多個單獨部分通常不能以局部外觀設計的形式得到申請和保護,除非這兩個或多個單獨部分能夠實現(xiàn)一個完整的功能或者組成一個共同的結構。 根據(jù)日本的外觀設計實踐,產(chǎn)品的棱線或邊緣線,不屬于外觀設計產(chǎn)品的確定構成部分,因此不能以局部外觀設計得到注冊或保護。在遞交局部外觀設計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要遞交整個產(chǎn)品的全套視圖,既顯示要求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也需要顯示不要求保護的其他部分。
為了表達要求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可以借助于虛線和實線,或者可以使用不同的色塊,或者用點劃線來表示分界線。此外,日本還規(guī)定在外觀設計說明中通過文字明確請求保護的部分,比如指出實線所示的部分是請求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或色塊之外的其他部分是請求保護的局部外觀設計。
比如,當通過實線和虛線來區(qū)分保護部分和不保護部分時,在外觀設計說明中應指出“實線部分是部分外觀設計申請請求保護的部分”,如下圖9所示。
圖9
當通過著色來區(qū)分保護部分和不保護部分時,同時在外觀設計說明中應指出“除著色部分(如除灰色部分)以外的任何部分”是作為部分外觀設計請求進行保護的部分,如下圖10所示??梢钥闯?,這一點跟歐美的涂覆或者淡化處理是有所區(qū)別的,日本允許用不同的顏色加上語言說明來進行區(qū)分。
圖10
當“申請外觀設計保護的部分”和“其他部分”之間實際上沒有邊界的情況下,可以用點劃線劃定它們之間的邊界,同時在外觀設計說明中應指出“點劃線僅表示部分外觀設計申請保護的部分與任何其他部分之間的分界”,如下圖11所示。
圖11
對于有些視圖(如后視圖)由于僅出現(xiàn)不保護的部分因此需要省略的情況,需在外觀設計說明中指出“后視圖被省略,因為請求保護的部分沒有出現(xiàn)在該視圖中”。
對于局部保護的名稱,日本要求是以整體產(chǎn)品來命名。比如請求專利保護的是咖啡壺的手柄設計,產(chǎn)品名稱要寫成咖啡壺,即整體產(chǎn)品的名稱。
相對于美國和歐盟,日本外觀法和指南中對于局部外觀的說明是非常詳細的,限于篇幅筆者在此處不作贅述。
四、韓國局部外觀設計
韓國在2001年修改的外觀設計法也包括了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制度。
韓國要求局部外觀設計的載體是獨立的產(chǎn)品,該局部外觀設計本身必須為產(chǎn)品的一部分,且需要在申請文件中用圖片和文字明顯區(qū)別出想要保護的部分,產(chǎn)品的名稱必須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整個產(chǎn)品名稱,不能是
部分外觀設計本身的名稱,例如,局部外觀為咖啡壺的手柄設計,其申請名稱要寫成咖啡壺。此外,韓國還規(guī)定成套產(chǎn)品不能成為部分外觀設計的申請對象;部分外觀設計不允許提出分案申請等。
總體來說,韓國的局部外觀保護要求與日本比較相似,在此不再贅述。
雖然主流國家基本都允許保護局部外觀,但也有一些國家如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巴西等目前仍不具有局部外觀制度。
由于2021年6月以前我國也不允許保護局部外觀,在實踐中筆者經(jīng)常遇到申請人希望以國內(nèi)外觀為優(yōu)先權在國外提交申請的情況下,即使國外允許保護局部外觀,為了要求到優(yōu)先權,也只能選擇與國內(nèi)申請的圖片一致。而我國外觀的改法對這一情況確實有很大的改善,現(xiàn)在國內(nèi)申請人可以直接在國內(nèi)遞交局部外觀保護,這對于其后進行國外申請是非常有利的。
希望本文能為在國外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我國申請人提供幫助。但由于筆者經(jīng)驗有限,可能對于有些規(guī)定及實務的了解并非十分準確,對此還望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