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陳晨
一、歐洲專利審查制度中的異議程序
在我國的專利法中,自專利授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guī)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法第45條)。歐洲專利制度除了具有上述類似的無效程序外,還有一個非常特別的程序——異議程序。這個異議程序不同于無效程序,在歐洲專利公約(EPC) 第九十九條對該異議程序進行了規(guī)定:在刊載授予歐洲專利之日算起的九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向歐洲專利局對所授予的專利提出異議通知。異議通知應寫成書面的,附有理由的聲明。異議費繳納以前,異議不應視為已經提出。
Article 99
Opposition
?。?)Within nine months of the publication of the mention of the gra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in the 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any person may give notice to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f opposition to that pat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Notice of opposition shall not be deemed to have been filed until the opposition fee has been paid.
通常從異議發(fā)起到異議部門最終作出裁決,平均時長為18.6個月;對于一些爭議性更大的專利,則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另外,發(fā)起異議程序的官費只需要815歐,但是對一個完整的異議申請,提出官費的費用只占到很少一部分,通常情況下,準備和提交異議依據的費用為4000歐,參加聽證的費用(包括旅費)通常在4000-8000歐之間。因此,盡管競爭者可以通過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異議程序對專利權發(fā)起挑戰(zhàn),但競爭者同樣需要面對金錢和精力上的考驗。
二、歐洲專利審查制度中的第三方意見
除了異議程序,歐洲專利審查制度中還存在一種更為經濟便捷的、能對專利法發(fā)起挑戰(zhàn)的途徑——第三方意見(Third Party Observations)。下面將簡單介紹在歐洲專利局發(fā)起和應對第三方意見的要點。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歐洲專利局申請公布后,任何第三者都可就申請專利的發(fā)明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發(fā)布意見和/或提供現有技術證據。
Article 115
Observations by third parties
I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following the publ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any third party ma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present observations concerning the patentability of the invention to which the application or patent relates. That person shall not be a party to the proceedings.
(一)第三方意見的發(fā)起
在歐洲專利申請被公布后,任何第三者提出有關該申請是否可專利性的意見。除了最常見的關于缺乏新穎性和/或創(chuàng)造性的意見外,第三方意見也可以關于清楚性(歐洲專利公約第 84 條)、公開的充分性(歐洲專利公約第 83 條)、可專利性(歐洲專利公約第 52(2)和52(3)、53 或 57條) 和不允許的修改(第 76(1)、123(2) 和 123(3)條)。第三方意見必須以英文、法文或德文以書面形式提交,并且必須包括對其所依據的理由的陳述。書面證據,尤其是為支持論點而提交的出版物,可以任何語言提交。但是,歐洲專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其官方語言之一的翻譯;否則證據將被忽略。第三方意見可以以匿名的形式提出,且無需繳納官費。
(二)第三方意見發(fā)起后
在第三方意見提交后,第三方會受到歐洲專利局的確收通知,但歐洲專利局一般不會告知關于第三方意見的傾向性意見或者為回應第三方意見而采取的任何進一步行動。但主管部門的評估結果將在歐洲專利局的相應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簡要說明(例如在通信或授予意向中),從而向公眾公開。歐洲專利局將盡一切努力在審查部門收到第三方意見后的三個月內發(fā)布下一次審查意見,前提是第三方意見得到證實且未匿名提交。如果第三方意見是在申請人未完成答復審查意見的時間收到的,則該期限從歐洲專利局收到審查員意見答復開始。審查員會將第三方意見立即傳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對其發(fā)表評論。如果申請人對全部或部分發(fā)明的可專利性提出質疑,則必須在專利申請?zhí)幱谖礇Q狀態(tài)時做出回應,直到此類程序終止。
如果第三方意見是在歐洲專利法發(fā)出專利授權/拒絕的決定以后,在口頭程序中或以書面程序發(fā)出,則該第三方意見將被記錄在文件中,而不記錄其具體內容。如果第三方意見是在專利申請不再懸而未決(例如在專利授權公布以后)時提出,將不會被考慮在內,但第三方意見將在異議程序開始時提供給檔案檢查。
(三)第三方意見的應對
當申請人收到歐洲專利局轉達的第三方意見時,如果在收到第三方意見之前已經收到了審查意見,申請人可以在答復審查意見的同時針對第三方意見進行回應。當然,申請人也可以選擇不對第三方意見進行回應,因為根據歐洲專利法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沒有法律義務回應第三方意見。如果在后續(xù)審查過程中,審查員認為第三方意見可以考慮,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陳述;而如果第三方意見被審查員認為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相關的,則不會要求申請人進行回應。
如果第三方意見非常詳細,且提供多個相關的對比文件,可以判斷競爭者對專利申請能否授權比較在意,一旦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競爭者也有極大可能提出異議。因此,在審查階段,申請人可以考慮對權利要求進行適當修改,同時針對第三方意見做出較為詳盡的回應。
筆者處理過的一個歐洲專利申請,在收到歐專局下發(fā)的檢索報告后,隨即又收到審查員轉達的第三方意見。檢索報告中審查員引用4篇對比文件對本案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進行評述,而第三方意見比檢索報告更為詳盡,引用了8篇對比文件,且有2篇文件的技術方案與本案更為接近。經過分析并一一比對檢索報告和第三方意見,筆者認為審查員可能會考慮第三方意見中的對比文件,并且有極大可能要求申請人對第三方意見做出回應。因此,筆者建議申請人在答復檢索報告時,除了要考慮審查員的意見,還應考慮第三方意見中的相關論述。最終,申請人決定對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縮小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同時針對審查員的意見和第三方意見進行了爭辯和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