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 “卡斯特拉斐CASTEL LAFITE”商標(由辛集市福泰皮業(yè)有限公司在2013年1與14日申請注冊,核定商品為第25類服裝等)無效宣告一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法國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在33類酒類商品上在先注冊的“LAFITE”商標,確為公眾所熟知,已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卡斯特拉斐CASTEL LAFITE”完整包含了在先馳名商標“LAFITE”,且含有的中文“拉斐”是“LAFITE”常用的翻譯形式之一,因此訴爭商標構成了對引證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翻譯,破壞了引證商標與其標示商品之間的固定聯(lián)系,減弱了“LAFITE”商標的顯著性,使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利益可能受損。據(jù)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委裁定,并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是一起適用“淡化”理論保護馳名商標的典型案例。在論理部分,法院指出,訴爭商標使用在服裝商品上,會使相關公眾聯(lián)想到引證商標,且會認識到使用訴爭商標的商品并非由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提供或與之存在特定關聯(lián)。也就是說,法院認為此時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并不存在。但是,這種狀況的存在依然會損害引證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因為引證商標的顯著性被淡化了,引證商標與其權利人之間的固定聯(lián)系被破壞了。
自2016年以來,商評委、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已經(jīng)先后在十幾個裁定或行政判決中認定“LAFITE”為馳名商標,但大多還在行政訴訟程序之中。本案是首個終審判決,對“LAFITE”在中國的馳名商標保護之路,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
另附北京高院就本案做出的(2017)京行終3981號二審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