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發(fā)布了第一批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朱理介紹,此次發(fā)布的10個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案件所涉的品種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麥等主要農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樹等經濟作物。該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切實加大侵權賠償力度,依法保障種業(yè)創(chuàng)新者獲得經濟利益。在侵犯“鄭58”玉米雜交品種糾紛案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品種權人高達4952萬元的賠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對雜交種生產中涉及雜交種及其親本關系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具有指導意義。即充分保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又對鼓勵培育及推廣良種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侵犯“宜香優(yōu)2115”水稻品種糾紛案件中,對于套牌銷售行為,最高法院在判決停止侵權的同時,判處侵權人賠償品種權人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權利人針對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可以采取行政舉報和提起侵權訴訟等不同的維權手段,該案是打擊種子套牌侵權的典型案件。在侵犯“金粳 818”水稻品種糾紛案中,對于侵權人利用微信群發(fā)布信息、組織交易的行為,最高法院認定構成銷售侵權,揭開其所謂農民交易自留剩余種子的偽裝,并在計算基數的二倍以上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最終全額支持品種權人300萬元的賠償請求。該案對于被訴侵權人以通過信息網絡途徑組織買賣各方,以“農民”“種糧大戶”等經營主體名義為掩護實施的侵權行為進行了準確定性。
第二,依法加大刑事制裁力度,嚴懲涉種子犯罪行為。在酒泉某豫公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中,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未經品種登記進行加工、銷售偽劣“豫椒王”辣椒種,給種植農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行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23萬元。該案涉及嚴懲危害種業(yè)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保持對農資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和打擊力度,有力維護種業(yè)生產經營秩序,營造不敢侵權、不愿侵權的法治環(huán)境。在賽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中,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假冒他人商標的偽劣玉米種子分裝銷售的行為,在假冒注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之間,根據“擇一重罪處罰”原則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該類刑事案件的審理,對于被告人既實施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對于采用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既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又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三,秉持有利于權利保護的司法理念,破解品種權侵權認定難問題。在侵犯“淮麥33”小麥品種糾紛案件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于侵權人以銷售商品糧為由提出的不侵權抗辯,根據銷售時的意思表示、銷售的價格、被訴侵權品種的出芽率等事實,準確認定被訴侵權種子是繁殖材料而非商品糧,判決侵權人停止侵權并賠償品種權人經濟損失100萬元。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生產、銷售行為極為隱蔽,加之我國法律對于植物新品種的保護范圍僅包括繁殖材料而不包括收獲材料,對于既是品種權的繁殖材料也是收獲材料的被訴侵權植物體,被訴侵權方往往抗辯所涉植物體是收獲材料用作商品糧等消費品,試圖逃避侵權指控,該案即屬此類典型。在侵犯“SBS902”玉米雜交種糾紛案件中,根據案件相關事實和證據,對于一味否定侵權事實但不提供相應證據的當事人,最高法院認定存在非法委托制種的侵權行為,判令賠償品種權人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明確合法與非法界限,既依法規(guī)制打著“農民”旗號的非法生產、繁殖行為,又合理維護農民自繁自用的正當權利。在侵犯“南粳9108”水稻品種糾紛案件中,合理劃定規(guī)?;r業(yè)生產經營主體的生產經營行為和農民自繁自用行為的界限,最高法院依法將前者認定構成侵犯品種權行為。該案進一步細化了“農民自繁自用”的適用條件,有助于解決司法實踐中“農民”身份界定難、“自繁自用”行為界定難的問題,對準確適用“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具有指導意義。在侵犯“丹霞紅”梨品種糾紛案件中,最高法院對不能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苗木具有合法來源,且存在進一步繁殖的行為認定為侵權行為,不適用權利用盡原則,防止以權利用盡為名損害品種權人合法權益。該案對于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合法來源抗辯和權利用盡抗辯的審查認定具有指導意義。
第四,規(guī)范植物新品種申請行為,促進提高品種授權質量。在“哈育189”植物新品種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件中,最高法院明確植物新品種特異性比對中已知品種的判定標準,有利于規(guī)范品種權申請行為和提高授權質量。該案是植物新品種授權行政糾紛,判決闡明了植物新品種特異性判定中的已知品種的認定問題。(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