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組織行政管理理事會于2017年12月13日至14日在德國慕尼黑舉行會議,該組織在會議期間對《歐洲專利公約》第51(1)條進行了修訂,允許歐洲專利申請第3年的年費在繳費日期前6個月內繳納。
根據(jù)目前的規(guī)定,不可提前3個月以上繳納年費。修訂案修改了第3年年費的繳納時間,允許申請者在申請進入歐洲階段繳費的同時繳納前述年費。所有其他的年費仍不可提前3個月以上繳納。
新修訂的規(guī)則將于2018年4月1日生效,其將對2018年7月1日或之后應繳納第3年續(xù)展費的有所申請產生影響。這意味著:
-對于須在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之間繳納第3年年費的申請,可自2018年4月1日起繳納。
?。瓕τ陧氃?018年10月1日或之后繳納第3年年費的申請,可提前6個月繳納。
?。绻氃?018年7月1日之前繳納第3年年費,則不能提前3個月以上繳納。(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