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張雅靜
近期,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以(2020)商標異字第0000011816號、第28562744號“大疆”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認定該案被異議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通過囤積買賣商標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據(jù)《商標法》第七條,第28562744號“大疆”商標不予注冊。
一、案件情況
2019年日本特許廳對商標審查指南進行修改,并已于2020年4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立體商標的申請方式和審查運用的修改部分,則明確了店面外觀和內(nèi)飾裝潢的立體商標申請示例和要求規(guī)范等。
深圳市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異議人對廈門安吉爾水精靈飲水設備有限公司注冊的“大疆”商標提出異議,異議理由主要有四點:第一,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大疆”等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二 ,被異議商標構成對異議人“大疆”馳名商標的惡意摹仿;第三,被異議商標損害異議人在先字號權;第四,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由于第1類“水軟化劑”等商品與第9類、12類、28類商品的關聯(lián)性問題,商標局并沒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而是基于被異議人在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兩百余件商標,其中包括多件與國內(nèi)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因此僅依據(jù)總則性條款的第七條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二、相關思考
《商標法》第七條: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該條款是新修訂《商標法》新增的條款,是將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寫入《商標法》,目的在于倡導市場主體從事有關商標的活動時應誠實守信,同時對當前存在的大量商標搶注行為予以規(guī)制。屬于總則性的條款。
那么上述案例中對于被異議人大量搶注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自然違反了誠實信用總則性原則,但適用具體的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更為準確。實踐中,商標局認為異議案件的涉案商標尚未獲準注冊,而商標法規(guī)定的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是針對于“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故在適用中往往只選擇總則性的第七條。而北高院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中明確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適用對象既包括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也包括申請注冊的商標。又基于具體條款優(yōu)先于總則條款適用,因此,上述案件適用第四十四條更為準確。
無論適用第七條還是第四十四條,結果都是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試想一下,如果被異議人這時對于商標局作出的決定不服,提起不予注冊復審程序,復審的焦點必然是商標法第七條。而適用商標法第七條卻有問題,在不全面審查的情況下,復審決定是不是存在被撤的風險,一旦被撤掉,異議人可能白忙活一場。所以有時候看似勝訴未必勝訴。
三、鏈接案例
筆者近期承辦的吉林省大洋門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門業(yè)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及第三人大自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自然公司)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經(jīng)過一審、二審程序,已經(jīng)撤銷被訴裁定。具體案情如下:
大自然公司以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等多項條款對大洋門業(yè)公司的“大自然貴族”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在被訴裁定中認定涉案商標與引證的“大自然”等三件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僅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對“大自然貴族”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其他主張不予支持。大洋門業(yè)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大自然公司未提起訴訟。在此期間,大洋門業(yè)對涉案的三件引證商標提起撤三申請,到開庭審理時,大自然公司的全部引證商標已被撤銷并公告。基于情勢變更的原則,大洋門業(yè)取得一審二審的勝訴。大自然公司在庭審過程中雖然主張以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給予全面審查,但由于其在訴訟期限內(nèi)已經(jīng)放棄其訴權,是否全面審查取決于法院。顯然,法院并未對其主張全面審查給予支持。
從2016年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到2019年二審結案,大自然公司由最初勝利走到最終敗訴,重要的原因在其放棄了評審階段的其他主張、放棄了訴權 。如果大自然公司能夠認清風險,積極應對,可能結果會有所不同。因此,鑒于商標授權確權審理的特殊性,無論案件勝敗與否,都應在專業(yè)的指導下積極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