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趙婷婷
瑞士,《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成員國之一,其身處歐洲大陸,但卻不是歐盟成員國。瑞士雖然算不上中國企業(yè)商標申請的熱門國家,但從2014年7月1日起,中國與瑞士自由貿易協定正式生效,中國企業(yè)向瑞士遞交商標申請的比例明顯增長,尤其體現在紡織品及原料、家具、玩具等勞動密集型輕工產品,以及機電產品上。
瑞士的商標制度整體與中國大陸地區(qū)的商標制度有諸多的類似之處,但二者有一最突出的差別就是瑞士官方在審查之時僅進行絕對理由審查,不進行相對理由審查,也就是不對在先權利進行審查。雖然不進行相對理由審查在世界范圍內的其他國家也非常常見,尤其是在歐洲大陸地區(qū),但是筆者認為,瑞士對于絕對理由的審查,絕對是最為嚴格的。下面,筆者通過工作中幾個典型的實例談談瑞士商標申請如何“躲坑”。
一、慎重使用與紅十字和紅新月標識近似的標識
大家對紅十字和紅新月標識并不陌生。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是1863年2月9日由瑞士人亨利?杜南倡議成立。瑞士是“紅十字”標識的發(fā)源地,也是瑞士的國旗標志。紅新月標識簡而言之就是伊斯蘭版本的紅十字標識,以“ ”表示。紅十字和紅新月標識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是各國皆遵守的國際慣例,我國《商標法》第10條也規(guī)定了,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實踐中,瑞士對于紅十字和紅新月標識的審查標準遠遠高于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比如“ ”,“ ”,“ ”這幾件商標都曾因包含“紅十字”、“紅新月”標識而被官方駁回,這幾件商標在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未遇到類似的問題。如遇到這種問題,瑞士官方會基于《商標保護法》第2條(d)款,和瑞士《關于保護紅十字會標志和名稱的聯邦法》第1條、第7條和第12條之規(guī)定,認為商標違反公共秩序、基本道德和法律原則,駁回申請。
當然,紅十字和紅新月標識在非敏感人士看來可能僅僅代表了“十字”和“月牙”圖形,由于這兩種圖形實在過于常見,很難避免使用,故使用“月牙”和“十字”圖形也并非是嚴格禁止的。根據瑞士的法律實踐,如申請帶有“十字”和“月牙”圖形的商標,為了避免被官方駁回,可以采取遞交除了紅色白底,或是白色紅底這種顏色組合之外的其他彩色的商標的方式規(guī)避駁回。并且,顏色的搭配不得造成消費者與瑞士國旗或是紅十字協會/紅新月標志的混淆。另外一個方式,則是在商標被駁回后作出書面承諾,聲明“不以紅色白底,或是白色紅底的形式使用,以及不以任何類似的、可能造成消費者與瑞士國旗或是紅十字協會混淆的形式使用申請商標”。最后,如果申請人堅定不移的要使用紅色白底,或是白色紅底的“紅十字”標識,那么就要求其注冊的商品中天然產品必須100%產于瑞士,工業(yè)產品必須有60%以上成分原產于瑞士,或是根據某些產品的特殊性,加工環(huán)節(jié)需要1全部在瑞士完成等。注冊服務的話服務業(yè)的公司行政總部必須在瑞士本土。當然,這些只能在復審中通過爭辯和遞交證據才可能實現,且官方是否會授予權利,還要考慮政策等因素。
在此,筆者需要重點提示,大家對“紅十字”標識的認識可能要遠遠高于“紅新月”標識,故在使用“十字”類圖形時大概可以做到有所顧忌。但是“紅新月”標識為月牙形狀,非常容易被申請人所忽略,如上文中提到的“ ”商標,文字上方的弧形即被認為是“紅新月”標識,可能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故廣大申請人在遞交瑞士申請之時務必要格外注意。
二、慎重使用任何可能表示產品原產地的文字或圖形
提到原產地名稱,大家可能會聯想到地理標識、證明商標等概念。原產地名稱是對產品產地的標識,可以理解為地理標志的一種,我們本文所要討論的,并不是地理標識和證明商標,而是所有可能表示產品原產地的文字或圖形。
舉個例子,中國申請人遞交的“ ”商標被瑞士官方駁回,理由是其中的“SINO”表示“中國”。因此,對于非來自中國產品會對瑞士消費者產生誤導。因此,審查員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B款3項,瑞士《聯邦商標和原產地標記保護法》第二條(C)款,第30條之二款C項及第47條之規(guī)定以題述商標對指定商品原產地具有誤導性而駁回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再舉一個例子,中國申請人遞交的“ ”商標被瑞士官方駁回,理由是其中的“US”表示“美國”,該部分直接描述了商品或服務的產原地,易使得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審查員援引了相同的法律依據駁回了該申請。
經過在先判例檢索,瑞士官方受理的所有中國申請人遞交的包含“SINO”的商標均被官方駁回。經查閱國外主要的詞典網站,我們發(fā)現“sino”僅僅代表“中國”,沒有其他的含義。而針對“US”,大概是因為該詞語還可以表示“我們”,故僅約有一半的包含“US”的商標被駁回,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均與前述相同。
產品原產地可以是國家、政區(qū)劃名稱或地區(qū)、地域名稱。但是通過以上兩個例子,申請人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可能表示與國家、政區(qū)劃名稱或地區(qū)、地域名稱具有相同含義的詞語。如果遇到此種類型的駁回,一般可以通過聲明產品的原產國與商標中表示的原產地一致以克服駁回。但是如審查員對聲明產生合理懷疑,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則無法克服此類駁回,例如某種產品的特性導致其不可能產自該地。還有一種方式便是將此類詞語不要放在頭部,不要突出顯示,但這樣做其實只是掩耳盜鈴,不排除依然能被審查員識別出來。
瑞士的絕對駁回理由還有很多常見的情形,但都與我們在處理國內案件之時遇到的情況差異不大,故筆者不再此贅述。以上兩個問題是筆者在處理瑞士案件之時最為突出也是最容易被申請人所忽略的。那么如何避免呢?筆者認為很難,一來因為企業(yè)聘請的商標設計人員一般不熟悉法律規(guī)定,特別是各個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與實踐;二來,筆者發(fā)現往往越是具有直接描述性、暗示性的詞語或是圖形越受申請人青睞。經過了解,申請人的想法很簡單,希望廣大銷售者看到商標時就會立刻產生聯想。比如,看到“十字”圖形,就容易聯想到產品或是服務具有安全、保護、治療等功能,一看到“sino”就可以想到中國。然而這往往導致商標因為缺乏顯著性或是具有誤導性,而導致商標無法獲得注冊。
綜上,筆者認為,對于企業(yè)的核心標識,企業(yè)在設計商標形象、制定品牌推廣計劃之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需要先征詢專業(yè)律師的意見。在商標正式遞交官方前,最好進行注冊可行性分析,從商標自身的顯著性和是否存在在先權利兩個方面來分析商標的注冊風險。對于瑞士這種沒有在先權利審查的國家,進行商標的可注冊性分析也很重要。如果等到遇到問題再想辦法解決,會變得很被動。對有涉外布局的企業(yè)或是主要從事涉外業(yè)務的企業(yè)來說,這種前期的預防措施更加顯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