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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及決定結果
(一)案情簡介
第17822774號“神犬小七”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馬建成(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12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5類“衛(wèi)生巾帶;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褲;嬰兒尿布;嬰兒尿褲;失禁用衣;月經帶”商品上。2017年12月29日,該商標被北京完美影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神犬小七”系申請人出品的在先知名影視作品名稱,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作品名稱完全相同,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惡意,爭議商標的注冊會誤導和欺騙公眾,導致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七)(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涉案商標標樣如下:
爭議商標
(二)決定結果
商評委認為:對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商標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對于被申請人先后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的商標,例如:“比巴卜”、“魯大師”等,可以認定本案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以及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
綜上,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二、商評委對于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的認定
(一)知名影視作品名稱權的成立需要考量以下要素
1.作品名稱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
獨創(chuàng)性,是指一部作品經獨立創(chuàng)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襲性)和差異性,通俗來講,由原創(chuàng)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而成,且該作品在表現形式、內容等方面不同于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2.系爭商標與該作品名稱是否相同或基本相同
3.影視作品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是否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較為廣泛的影響力
4.系爭商標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從而損害影視作品名稱權利人的在先權益
(二)對于本案,爭議商標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商標的評析。
1.在《神犬小七》影視作品播出前,申請人已與他人簽訂了部分授權協議,但該協議為內部合作協議,并且該影視作品最早播出時間為2015年8月9日,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時間為2015年9月6日,但是該協議為內部合作協議,不屬于對外宣傳證據,商評委對此不予認可。
2.申請人提交的2015年8月9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湖南衛(wèi)視金鷹獨播劇場首播收視率統(tǒng)計表,被商評委認定為自治證據,證明力度較弱,且該統(tǒng)計表僅能佐證影視作品在部分地區(qū)受公眾的關注,并未在全國范圍內達到一定影響。
因此,商評委認為:申請人《神犬小七》影視作品在爭議商標申請日2015年9月6日前尚未到達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和較為廣泛的影響力的程度。另外,本案爭議商標申請使用在第5類“衛(wèi)生巾帶”等商品上,與該影視作品衍生的寵物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較大差異,爭議商標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冊使用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故本案未以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知名影視作品名稱權為由宣告無效。
被申請人除本案“神犬小七”商標外,還先后申請注冊了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例如“比巴卜”、“魯大師”等,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近似商標注冊和使用的正當性。據此,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綜上,商評委最終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三、本案思考
由上可知,商評委對于知名影視作品名稱權的認定以及保護是較為嚴格的,對于影視作品從獨創(chuàng)性、名稱近似與否、是否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較為廣泛的影響力以及系爭商標申請注冊在指定商品上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等多方面進行考慮。因此,如何防范商標搶注的惡意行為,權利人提前申請注冊商標是保護相關在先權益的最佳選擇,同時對于他人后續(xù)提交的相同申請,可以起到非常到位的阻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