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對外發(fā)布通知,開(kāi)通商標異議申請人變更渠道。
據悉,商標異議申請人變更是指異議申請提交之后至異議決定作出之前,異議申請人據以提出異議申請的在先權利轉移至案外第三人,由第三人承繼異議申請人主體地位、參加后續異議程序并承擔相應后果。在先權利的轉移包括異議申請人和第三人之間自愿的轉讓?zhuān)舶ㄒ蚝喜?、繼承、訴訟等事由導致的法定移轉。在先權利的轉移應當合法、有效、完整,致使異議申請人失去適格的主體資格、第三人獲得適格的主體資格。
通知指出,異議申請人變更應由第三人以異議申請補充材料的形式向商標局提出書(shū)面申請,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一份:異議申請人變更的書(shū)面申請、身份證明、在先權利轉移證明、原異議申請人同意變更的書(shū)面文件。其中,異議申請人變更書(shū)面申請應當有第三人承繼異議申請人主體地位、參加后續異議程序并承擔相應后果的明確意思表示,在先權利轉移證明應當包含在先權利轉移的雙方主體、轉移時(shí)間、權利范圍和法律效力等內容。(來(lái)源:工商總局網(wǎng)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