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豆仙姿HONGDOUXIANZI”商標異議
2005-02-24“紅豆仙姿HONGDOUXIANZI”商標異議
案件背景
紅豆集團公司(以下稱(chēng)為異議人)對杭州金麗人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稱(chēng)為被異議人)經(jīng)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750期《商標公告》第1485481號“紅豆仙姿HONGDOUXIANZI”商標委托北京集佳專(zhuān)利商標事務(wù)所代理提出異議,商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
異議人在全國服裝行業(yè)中居領(lǐng)先地位。異議人獨創(chuàng )并已注冊的“紅豆”商標,經(jīng)大量的廣告宣傳,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還于1997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構成近似,使用商品相同,普通消費者很可能將被異議商標誤以為是異議人商標的聯(lián)合商標而致誤認誤購。被異議人作為同行,應該知道異議人商標,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是不當注冊行為,違反了誠實(shí)信用原則。
被異議人的答辯理由
被異議商標是純文字商標,而異議人商標是組合商標,兩商標無(wú)論外觀(guān)、呼叫和含義等幾方面均有明顯不同。異議人商標“紅豆”并非異議人獨創(chuàng ),但被異議商標卻是被異議人獨創(chuàng )的商標,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復制其商標缺乏事實(shí)依據。異議人自稱(chēng)其商標為馳名商標,但未提供相關(guān)證書(shū),還需核實(shí)。
商標局裁定
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成立,第1485481號“紅豆仙姿HONGDOUXIANZI”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案情分析
異議人商標“紅豆HONGDOU及圖”自1994年在“服裝,鞋,帽”等商品上注冊以來(lái),經(jīng)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在服裝行業(yè)中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1997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紅豆仙姿HONG DOU XIAN ZI”指定使用在“服裝、針織服裝”上,其漢字“紅豆仙姿”中的頭兩個(gè)字“紅豆”與異議人商標的漢字“紅豆”完全相同,而后兩個(gè)漢字“仙姿”的加入并未使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從含義上區分開(kāi)。鑒于異議人商標在服裝行業(yè)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極易使消費者將其誤以為是異議人商標的系列商標,或者誤認為被異議人與異議人之間有某種聯(lián)系而導致誤認誤購。
我們代理的類(lèi)似商標案例還有代理廣東金正電子有限公司對花都市金格電子廠(chǎng)“金正福星WANBOND及圖”商標、代理順德市勒流鎮福田電器有限公司對武漢市黃陂區福田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福田強興FUTIANQIANGXING及圖”商標提出異議,均取得了勝訴。對于被異議人在相同或類(lèi)似商品上搶先注冊與主商標近似的系列商標的情況,頭兩個(gè)漢字中與異議人商標的漢字完全相同,而后兩個(gè)漢字的加入并未使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從含義上區分開(kāi)。鑒于異議人商標在相關(guān)行業(yè)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極易使消費者將其誤以為是異議人商標的系列商標,或者誤認為被異議人與異議人之間有某種聯(lián)系而導致誤認誤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