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wù)所桂慶凱律師、趙雷律師代理的原告定制電子設計安裝協(xié)會(huì )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huì ),第三人丁澤華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并做出勝訴判決,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法應予撤銷(xiāo)。
本案中,爭議商標由第三人丁澤華于2005年7月18日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09年1月28日獲準注冊。爭議商標名稱(chēng)“cedis”,是加納共和國基本貨幣單位“cedi”的復數形式。原告定制電子設計安裝協(xié)會(huì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huì )申請撤銷(xiāo)該注冊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huì )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隨后,定制電子設計安裝協(xié)會(huì )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wù)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爭議行政訴訟。
本案的爭議焦點(diǎn)在于爭議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盡管中國公眾可能對加納共和國及其貨幣單位不甚了解,但該國貨幣單位為該國的重要政治、經(jīng)濟事項,其作為商標加以注冊和使用,容易造成不良影響。法院為此支持了原告定制電子設計安裝協(xié)會(huì )的訴訟請求,判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撤銷(xiāo)了商標評審委員會(huì )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