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美國輝瑞產(chǎn)品有限公司(下稱(chēng)美國輝瑞)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huì )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huì )作出的駁回“ENVACAR”商標復審決定。美國輝瑞一審敗訴。
美國輝瑞于2001年9月3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ENVACAR”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商品為醫藥制劑等。2002年10月10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認為,該商標譯音為“硫酸胍生”,是一種抗高血壓藥的通用名稱(chēng),通用名稱(chēng)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美國輝瑞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huì )提起復審再次被駁回,于今年9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