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六大以來5年間重大知識產(chǎn)權案件
2007-10-11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黃味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榮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邱倫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宣判后,黃味金等七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生效。
2004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四川老作坊酒廠、寧??h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停止對“作坊”注冊商標的侵權;老作坊酒廠、昌盛公司分別賠償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和10萬元。
2004年9月10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明光等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4年5月28日,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李明光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徐小清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被告人龔岷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04年11月26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訴蘇州市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西部娛樂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新力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9000元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5441元,駁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
2004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訴北京市海淀區(qū)私立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有關著作權的判項,撤銷一審判決有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項。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新東方學校未經(jīng)ETS許可,以商業(yè)經(jīng)營為目的,擅自復制并公開銷售TOEFL試題,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東方學校在其發(fā)行的TOEFL考試題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體標明“TOEFL”字樣,且商品類別與ETS注冊的商品類別相同,新東方學校的行為侵犯了ETS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判決新東方學校停止侵犯著作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損失、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新東方學校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5年7月7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侵犯知識產(chǎn)權案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時德軍、周清華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萬元。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時德軍、周清華自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在未領取藥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企業(yè)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chǎn)銷售假冒美國禮來艾高斯有限公司原產(chǎn)的注冊商標為“CIALIS”的藥品,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為人民幣19.35萬元;生產(chǎn)銷售假冒美國輝瑞公司原產(chǎn)的“VIAGRA”(偉哥)的散裝成品和半成品9310粒。
2006年2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州中宜電子有限公司與索尼株式會社專利侵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中宜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中宜公司未經(jīng)索尼公司許可,制造、銷售了侵犯索尼公司專利權的產(chǎn)品,遂判決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chǎn)品和專用生產(chǎn)模具;賠償索尼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2006年3月10日,寧夏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中國唱片深圳公司、華韻公司共同賠償崔健經(jīng)濟損失19200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8300元,合計47500元。中國唱片深圳公司委托華韻影視光盤有限責任公司復制“崔健-1985回顧”CD光盤,并出版發(fā)行,上??投歼B鎖超市中衛(wèi)分店銷售了該光盤。該光盤收錄了12首曲目,12首曲目的演唱者均為崔健。之后,崔健將中國唱片深圳公司、華韻公司、中衛(wèi)分店訴至法院。
2006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訴上海聯(lián)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原告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訴稱:其為法國公司,在中國注冊了“LV”等五個商標。2006年上半年,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家樂?!蔽鋵幍暌蕴貎r促銷的方式銷售的三款女式包使用了與原告5個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
2006年6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朱志強與(美國)耐克公司、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元太世紀廣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朱志強的訴訟請求。朱志強是計算機網(wǎng)絡動畫《獨孤求敗》、《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國)耐克公司、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為宣傳推廣其新產(chǎn)品“NIKESHOXSTATUSTB”,分別在其網(wǎng)站、新浪網(wǎng)首頁、北京王府井大街、北京地鐵(天安門西)站臺、北京電視臺體育頻道發(fā)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廣告。北京元太世紀廣告有限公司系活動的廣告經(jīng)營者。朱志強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朱志強損失200萬元人民幣;停止侵害朱志強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