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氏灌腸商標起糾紛 楊老爺子公司告國家工商局敗訴
2007-12-11 “楊家長”和“楊長子”,兩個都是被注冊使用在肉食品上的商標。分別注冊了上述商標的兩家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是以制作好吃的楊氏灌腸而聞名的楊庭珍老人的后代。因為上述商標的注冊問題,兩公司發(fā)生了糾紛。
秦皇島市北戴河楊老爺子腸子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楊老爺子公司)在其“楊家長”商標被持有“楊長子”商標的秦皇島市北戴河楊氏腸子肉制品有限公司(簡稱楊氏公司)申請撤銷后,將作出撤銷裁定的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裁定。近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中院一審駁回了楊老爺子公司的訴訟請求。
1997年12月12日,楊氏公司提出申請“楊長子”商標并被核準注冊,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的火腿、香腸、加工過的肉、肉松、血腸、風腸、板鴨、牛肚、腌臘肉、獵物。“楊家長YANGJIACHANG”商標則是由楊老爺子公司的前身楊家腸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6日提出注冊申請并被核準注冊,指定使用商品為豬肉食品、火腿、腌肉、香腸、咸肉、風腸、腌臘肉。
2003年1月10日,楊氏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對爭議商標“楊家長YANGJIACHANG”的爭議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7年7月30日做出第4576號裁定,對“楊家長YANGJIACHANG”商標予以撤銷。
楊老爺子公司不服第4576號裁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整體視覺效果差別明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就可以將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區(qū)分開來,不會造成混淆誤認,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商評委第4576號裁定予以撤銷并判決商評委重新做出裁定。
法院認為,雖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整體外觀存在一些差異,但考慮到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歷史淵源及呼叫效果等因素,商標標識方面存在的差異遠遠不足以降低引證商標與爭議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產(chǎn)生混淆的可能性,如果準許爭議商標注冊并使二者共存于市場當中,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昭示商品來源的作用都會顯著降低,這顯然有違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所以,商評委所作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了指定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認定有理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