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法》6月1日正式實施
2011-06-016月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實施。該法讓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階段。其突出亮點是“中國特色”,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和“保護”區(qū)分開來;首次明確了傳承人的“退出機制”;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規(guī)定調查應當征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并尊重其風俗習慣,侵犯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會依法給予處分;發(fā)現(xiàn)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guī)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共6章45條,分別為總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和附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規(guī)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