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國家版權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從7月6日起至7月31日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與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對于此前爭議較大的錄音制作的法定許可、集體管理組織延伸管理等問題給予了積極回應,并參考《視聽表演北京條約》進一步明確與表演者權相關的規(guī)定。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公布后,第四十六條關于錄音制作法定許可條款在音樂界引發(fā)強烈反應。這一條在第二稿中被刪除。國家版權局在對第二稿的簡要說明中稱,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相關機構的意見,將著作權“法定許可”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取消原草案關于錄音制作法定許可、關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法定許可的規(guī)定,將其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原稿第六十條允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非會員進行延伸性管理,這讓很多權利人擔心“被代表”。第二稿明確了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的適用范圍,將其限制為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fā)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tǒng)向公眾傳播已經發(fā)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同時,保留了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guī)定,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的規(guī)定。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賦予了視聽表演者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并在表演者和制片者權利轉讓問題上作出了規(guī)定。參考《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十二條規(guī)定,第二稿將視聽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權利賦予制片者,同時規(guī)定主要演員享有署名權和“二次獲酬權”。此外,為明確表演者與演出單位的關系,第二稿新增了第三十五條關于職務表演的規(guī)定。職務表演的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權利歸屬于表演者。
據了解, 著作權法修訂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截至5月31日,國家版權局已經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600余份。本次修改對原草案刪除3條,增加3條,對48個條文進行了改動,其中對27個條文進行了內容改動,對21個條文進行了文字改動。